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记者 陈彦兵)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自筹,不得向居民摊派和招商引资。近日,湖南省民政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社会公益事业。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公益便民、规模适度的原则。
《办法》规定,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应基本满足辖区内居民治丧的实际需求,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管理和综合服务用房、停车和适用治丧活动的场地。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选址,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区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办法》明确,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二)符合发改、建设(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殡葬专用车辆;(四)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办法》要求,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设立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自筹,不得向居民摊派和招商引资。省、市、县民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建设。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依法依规为丧户提供文明、节俭的治丧服务,反对盲目攀比、奢侈浪费,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配备与治丧相适应的殡仪车辆,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建立车辆调度、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等制度。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