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各项措施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通知》指出,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医保经办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申请对垫付压力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新冠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或参照住院待遇政策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通知》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及省级临时增补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非新冠感染患者专项保障的门诊治疗费用仍按原医保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除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外,临时扩大的范围包括: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二是因药品供应不足,经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按程序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上两项均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先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的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医保电子凭证及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应用改造,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价格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执行现有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务人员技术等级,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