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武器。1月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通气会,介绍湖南近年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
据了解,2018年以来,湖南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通过坚强有力的环境执法,高效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湖南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度逐年提升。截至2022年11月,全省PM2.5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实现近三年来连续稳定达标;147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98.6%,534个省考断面水质优良率97.4%,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100%。
严查环境违法,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近年来,湖南始终坚持生态环境执法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执法实质,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体系,做到执法举措更加精准、执法手段持续优化、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常态监管有序覆盖。2020年,全面梳理明确176项生态环境执法事项,形成了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职责体系。每年年初督促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执法工作计划,部署重点执法专项任务和执法监督任务,督促落实落细执法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时间要求。
专项执法精准聚焦。2018年以来,全省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中心,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坚持底线思维,保持“严执法”主基调,组织开展“环湖利剑”、“清废行动”、垃圾焚烧发电、涉铊污染整治、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一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建章立制规范执法。2018年以来,湖南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共制定出台10多项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以“事权清单”建立清晰明确的执法边界,以“双随机、一公开”“正面清单”优化执法监管方式,以“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审核”规范执法行为、以“廉政规定”严明队伍纪律、以“尽职免责”为执法人员鼓劲撑腰,逐步建立起责任清晰、方式优化、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体系。
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打击污染犯罪合力
近年来,湖南通过全省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在制度建设、强化联动、联合办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遏制了全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生态环境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进完善行刑制度保障。近年来,先后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湖南省涉嫌环境违法或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湖南省涉嫌环境违法或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程》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合力。
构建常态化联动机制。2021年底,全面建立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联络室。各市州、县市区均相继成立了公安、检察、法院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室,明确专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实行双向案件咨询,为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有力保障。
联合开展专项行动。2018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认真落实三大攻坚战和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指示精神,围绕中央挂牌督办案件、向长江水域排放污水等重点问题,先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一批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组织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既不折不扣落实了国家相关专项部署,又有力推进了全省固体废物大排查大整治三年行动,全省固体危险废物逐步出现由乱到治的局面。全省法院系统连续五年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审理、执行环境资源案件的力度,各级法院院长亲自指挥、统一协调、带头办案,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制裁环境侵权、修复生态环境等审判职能作用。
发挥以案释法震慑作用。各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的同时,以生动的实例向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对环境违法者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优化执法方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湖南秉持“执法要成为一种服务,执法就是一种服务”的理念,结合“六稳六保”精神,持续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引导激励企业自主守法经营。
坚持宽企与律己并重,发挥“正激励”作用。严格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大力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排污少、风险小、守法行为良好的示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积极帮扶企业纾困减负。截至今年第3季度,全省动态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共1163家,累计实行非现场监管5355家次,指导帮扶企业1463家次。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由“三档式”调整为“百分比制”,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督促规范文明执法。
探索轻处罚机制,鼓励“自主性”纠错。通过实施免罚、轻罚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推行非现场执法,实施“不打扰”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电量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采取6、12、24小时预警督办三级联动机制,及时预警督办、主动指导、及时纠正,实现“不打扰”生态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