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株洲市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后果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事前问责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该《办法》分别对上述三类对象问责情形进行明确。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事前问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导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等等。
该《办法》提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应当根据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书面检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警示、约谈、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