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黄湘宜)胡某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找了一份施工员的工作,然而当他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后,公司却称自己从未在平台上发布过招聘信息,且以工程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胡某在某网络招聘平台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安防/技术员招聘信息,遂向该公司招聘人员兰某私信并投递个人简历。当日兰某查看了胡某简历,并电话联系胡某,向其发送了工作地址并相约见面。11月10日,胡某经兰某安排进入施工场所工作,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送至岳阳市一医院急救站治疗。
事后,胡某请求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却表示此前已将工程发包给了兰某,某网络招聘平台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利用便利私自用公司营业执照发布,某公司对该招聘信息并不知情,也从未与胡某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招聘关系。胡某后向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招聘平台系大众知晓并较为广泛应用的招聘平台,胡某系普通劳动者,对于在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企业,胡某不可能也无从考究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系企业自身上传,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清楚知晓营业执照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营业执照负有保管和监管义务,如公司认为兰某私自盗用公司营业执照给公司造成损失,某公司应找兰某承担责任,而不应苛求劳动者胡某承担该风险;同时,即使某公司与兰某就工程项目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兰某在招聘胡某入职后,并未向胡某示明该招聘信息系其自己假借某公司名义发布,胡某作为劳动者无从知晓某公司与兰某之间的实际关系,也不应为此承担风险;故某公司辩称胡某所在施工项目发包给了兰某,且某网络招聘平台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私自发布,因此某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胡某通过某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入职,胡某与某公司均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胡某入职后所从事工作属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某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