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32家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未按规定向株洲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年度报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株洲市民政局对此32家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株洲市民政局将此32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株洲市民政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