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黄辉)父亲立下遗嘱,把遗产给了自己的女友。女儿拒绝执行遗嘱,女友将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田某与熊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长期生活并居住在一起。因田某进行过心脏支架手术且有糖尿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不好,田某平常的生活起居、生病住院均由熊某照顾。
2022年12月,田某住院治疗。2022年12月30日,自知时日不多的田某请来自己的同事柳某及弟弟田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女儿田小某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口述,并由见证人之一的柳某代书立下《遗嘱》:“田某在重病期间,离开了人间。个人所有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归熊某,不开追悼会、一切从简,希望兄弟、姐妹支持,房子归女儿田小某,车位归熊某”。田某、两名见证人及田小某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2022年12月31日凌晨2点左右田某去世。
在遗产继承时,田小某与熊某产生分歧。田小某拒绝按照遗嘱执行,双方争执不下,2023年3月,熊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继承人田某名下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共计83万余元及车位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田小某已经领取的被继承人田某名下的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原告。
了解到被告田小某对于自己父亲财产分配给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从情感上无法接受的内心动向后。承办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从“孝”字出发,用曾子的话“幸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对其进行开导,希望其尊重父亲遗愿。并用通俗易懂的家常话,耐心、谦和地对田小某进行释法明理。通过反复多轮“面对面”沟通,被告田小某终于解开了心结。
解开了被告心结后,了解到原告亦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遂做起了原告熊某的工作,从遗产金额较大和目前护工的价格聊到与人相处之道。通过多次“背对背”沟通,原告熊某同意只领取生效遗产中的70万元,其他剩余款项归被告田小某所有。双方达成一致,案结事了,心结也彻底打开了。
法官提醒,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愿意生前立好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分配事宜提前做好安排。《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欠缺将导致遗嘱的无效。设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完成且符合法定要件时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