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老机构应100%建立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 相关管理规范正征求意见

2023-05-15 22:58:28 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肖拓
字号:

红网时刻新闻5月15日讯 (记者 陈彦兵) 养老机构应100%建立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湖南省民政厅委托娄底泓和健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编制的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管理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照护档案是指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及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健康档案是指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日常就医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及影像等资料的总和。

养老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应保护老年人隐私,入住老年人相关个人信息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均应归档保存。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建档率应为100%。

根据征求意见稿,照护档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住登记表、养老服务合同、特殊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试住记录表、知情同意书、试住后照护等级通知单、照护等级调整通知、照护记录单、老年人外出委托服务通知及确认记录、影像资料、临终关怀服务记录表、离开养老机构登记表等信息。

健康档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住养老机构前最近一次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出院记录,健康体检表,医疗护理记录单,药物代发协议,药物交接记录表,心理服务记录表,康复记录表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第一天起,应为老年人建立档案。档案封面应包括档案编号、老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起止时间等内容。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应统一编号,同一老年人在同一养老机构多次入住可使用同一档案编号。

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资料进行核对整理,编制目录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未归档的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资料,按照“谁记录,谁保管”的原则进行保管。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避光、防水、防高温等条件,并配备灭火设施设备。养老机构应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自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之日起,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已失效的档案经养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仅供养老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关第三方查阅。

未经养老机构允许,不得对老年人照护和健康档案进行涂改、拆分、损毁、复印。

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可于2023年6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娄底泓和健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易智颖;电子邮箱:1174935934@qq.com;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星北路674号,邮政编码:417000。

0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