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时,遇司机紧急制动、急停急转导致乘客跌倒撞伤,承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湖南高院网近日发布一则相关案例。
2022年7月,65岁娭毑李某在公交站点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当车辆起步时,李某身体与车内护栏发生碰撞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立即派员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胸部挫伤,左侧5-9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10621.47元。2023年3月,李某自述因肋骨疼痛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448元。
公交公司支付了李某第一次在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10621.47元。后李某多次与公交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均因公交公司对李某受伤结果和赔偿数额有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1744.80元。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李某在购买车票后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乘客李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公交公司提交了视频资料,但视频资料拍摄不清晰,不足以证明李某受伤系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公交公司亦未对李某伤情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故公交公司应对李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第二次入院科室为内科,住院时间距受伤时间相隔半年,无入院记录及相关报告,且病历资料不完整,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不足以证明第二次住院与案涉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对李某要求赔偿第二次住院医疗费3448元,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各方面证据及法律的规定,认定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7907.35元。
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公交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未举证李某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故该款由保险公司理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907.3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