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11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湖南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
据悉,湖南曾于2019年5月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考评细则,基于一系列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考评指标,将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因有效期已过两年,同时为规范、优化、简化考评程序,在保持《暂行办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办法》由此制定。
《办法》大体上沿用了《暂行办法》的考评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评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六项内容。考评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总分100分。
《办法》增加了被考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高速公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办法》继续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但在分档和结果运用上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应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在次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的考评结果。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评价和排名,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通报表扬,该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于《办法》进行的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下浮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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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可奖励
日前,省政府发布《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认真处理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处理后,对投诉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的,应急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比照公安机关执行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车辆、驾驶人所属单位,道路建设、设计、监理、检验、验收、养护、运营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维修、报废回收单位,客货运场站、货运源头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客危货运车辆、校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
《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5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3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对于有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可视情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挂牌督办。
个人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职责,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本人离车前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