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28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范警元)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现将入选11月份全省典型案例中的5起案例予以公布,包括3起“非法生 产烟花爆竹案”、1起“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案”、1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一、陈某才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11月2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应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沙镇黄桥村寒西坳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仓库现场查获高氯酸钾125kg、铝镁合金粉80kg、硫磺(粉状)70kg、珍珠岩粉7袋,烟花爆竹成品(鱼雷)179件、半成品1057饼以及电子秤一台,现场有7名人员正在从事装药、和药和包装工作。经查,该仓库生产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系陈某才等人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涉案烟火药126.9kg。陈显才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伙同他人从株洲醴陵购入原材料,在租赁仓库内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鱼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1月2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才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鱼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陈某才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非法生产的产品药量大、爆炸敏感性高、事故风险性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场所位于仓库内,未配备相应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11月2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11月27日,长沙县公安局对陈某才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吴某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10月27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桃花江镇拱头山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原材料竹签129捆、标签10件、外包装盒18捆、胶粉12袋;冲天炮半成品27件,引线4件;现场有3人正在进行烟花爆竹冲天炮半成品加工作业。经查,该自建房系吴某明所有,吴某明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先后从浏阳市购买价值4万元的原料和半成品,利用其住宅雇佣人员从事烟花爆竹(冲天炮)非法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1月22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明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吴某明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场所位于自建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11月22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桃江县公安局。11月29日,桃江县公安局对吴某明等人以危险作业案立案调查。
三、张某、贺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11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桃源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对杨溪桥镇朝阳庵村大屋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原材料2吨,半成品1020饼,成品黑火药、烟火药约120公斤,生产机器2台,1人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查,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及设备系张胜所有,张某、贺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租用当地村民廖某空房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当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张某、贺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张某、贺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11月16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桃源县公安局。当日,桃源县公安局对张某、贺某以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张某、贺某已被刑事拘留。
桃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四、南宇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案
2022年12月2日,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县高新区对湖南宇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等3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并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1月2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1月16日,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隐患仍然存在。2月17日,湘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隐患整改不力,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整改到期后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再次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进行实质整改,2处隐患仍然存在。
为落实好监管+服务,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汪某文说理说法,并对该公司先后采取了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等多项措施,但该公司仍未对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和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等2处隐患进行整改,现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规范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3月21日,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提请湘阴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湖南宇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关闭。目前,该公司已关闭到位。
五、湘潭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10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荷塘街道商城社区金阳工业园湘潭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间内存放有工业用丙烯酸10吨、工业用氢氧化钠3吨、工业用硝酸钾0.375吨。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丙烯酸、氢氧化钠、硝酸钾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为方便生产活动,直接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原料存放在车间生产现场,与产成品混合存放,未设置专门的仓库或场地。且公司位于工业园区,其车间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予以临时查封。10月17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湘潭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湘潭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