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气会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6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通过交友软件约人“一夜情”,对方带着美食上门,谁知里面放着“迷药”,醒来后身上财物与微信余额都不翼而飞。6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通气会,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男子迷晕被害人后卷走财物
2023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通过某社交工具与被害人胡某联系并约好到胡某家过夜。龙某携带一瓶精神类药物和一碗炖肠子到湘阴县胡某家后,龙某趁胡某烧开水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药物投放在炖肠子中,胡某食用炖肠子后不久即昏睡,龙某趁机劫走胡某现金人民币820元及黄金首饰、手表、玉器等财物。
2023年2月9日晚,龙某又通过社交工具与被害人郑某联系并约好一起过夜。龙某携带上述药物一瓶和一碗鸽子汤到长沙市望城区一宾馆房间与郑某见面,郑某喝完投放有药物的鸽子汤后不久即昏睡,龙某趁机转走郑某微信账户内3000元,并劫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五角星黄金吊坠一个、3D黄金戒指一枚。
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湘阴县抓获龙某,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药物一瓶、叶子项链一根、红色玉石项链一根。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龙某住宅卧室内查获精神类药物五瓶、金黄色圆珠八颗、金黄色五角星饰物一个、金黄色花生饰物一个。
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由湘阴县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通过使用精神类药物致人昏睡后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精神类药物属于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龙某的行为构成毒品类犯罪吗?
湖南高院刑一庭法官彭澎介绍,龙某所持有的药物数量较少,而且持有毒品的目的是抢劫,所以其毒品犯罪行为被“吸收”了,即“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龙某的行为为何定性为抢劫,而非盗窃?记者搜索得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龙某“使用精神类药物致人昏睡后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用酒精麻醉被害人,催眠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等均属于此类。
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分子积极创造条件,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
如果被害人本身就因醉酒、患病、熟睡等原因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犯罪分子利用这类情况,趁机拿走或夺取财物,一般以盗窃罪、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