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李叶舟)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随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孩子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一人一个?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许女士与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云及儿子小涛。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各种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两人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周先生曾对许女士和小涛实施殴打,致使二人受伤,许女士伤后住院治疗11天。为此,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周先生做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许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能够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割。但在关于抚养权的问题上,两方争执不下。
许女士提出,儿女都由自己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子女的生活费2000元。可周先生也想争取抚养权,“孩子可以一人一个,小云给你,小涛给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小涛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现小云就读于某初中,小涛就读于某幼儿园,二人均已形成较为稳定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也明确表达了不愿与姐姐/弟弟分开的意愿。
小云系青春期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更为便利。且法院在征求小云本人意愿时,其也明确表示“不想跟爸爸,想跟着妈妈”。小涛年纪尚幼,且患有哮喘疾病,需要更细致的照顾,许女士身为女性能给小涛带来更好的照顾。
而周先生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法院询问时,对于女儿接受教育详情(如学习进度、老师姓名等)、儿子医疗详情(如常用药物种类、就诊频率等)均不能准确回答,许女士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可见周先生对子女的关心与照顾较为欠缺。且其作为父亲,曾实施家暴行为,从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角度考虑,子女更适宜和母亲共生活。
综上,法院判决子女均继续随许女士共同生活,由周先生支付抚养费。
宣判后,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优先考虑的不是父母的需求,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承办法官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二胎家庭为例,二胎夫妻打离婚官司,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处理不能简单地“一人一个”,而是应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综合以下因素:一是离异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照顾能力等因素。二是离异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是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