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09年公布,2012年、2020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为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特别是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货运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加速了传统道路运输业的调整转型,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理念已发生较大变化。同时,条例部分条款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与“互联网+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理念有脱节、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便捷舒适和经济高效的运输需求不相匹配,整体上难以保障并引领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亟需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在保持原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保留9条,新增13条,修改36条,删除12条。
在规范的对象范围上,条例修订草案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纳入适用范围。如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规定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及运输轨迹数据,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等数据至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条例修订草案还优化了审批管理,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货运站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取消从事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备案。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包车、旅游客运的监管,规范客运审批,并对每日行程和单程公里数作出限定。增加“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监控,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安装智能监控的条款。增加规范代驾行业经营管理的条款,加强对代驾行为和代驾平台的监管。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对无人驾驶领域进行关注,规范无人驾驶行业运营和发展。要在条例中更加明确城乡客运一体化条款,发挥好道路公共交通运输的公益属性。应将客运车辆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锤写入条例,减少事故伤害,确保乘客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