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文件以2018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湘经信消费品〔2018〕123号)为基础进行修订。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储备品种、数量,储备企业、方式,药品调用、管理,储备补助,附则共6章。旨在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分为五类
在储备品种、数量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根据常态短缺药品特征和临床作用范围,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分为五类:临床抢救药品、中毒解救特效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突发灾情应对药品和临床必需药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短缺药品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建议。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
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数量变化、可能出现的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可每年调整一次。
较2018年文件,《管理办法》在储备品种分类中新增一类“临床必需药品”。
增加“取消承储资格”的部门会商机制
在药品调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强调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紧迫的用药需要,向承储企业直接联系,进行紧急配送。遇到灾情疫情或突发重大事故需要动用常态短缺药品时,按照《湖南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调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承储企业在常态短缺储备药品调出后的30天内,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
承储企业应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常态短缺药品,并做好调用配送记录台账;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对有效期接近半年的常态短缺储备药品,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每年度1月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时上报上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面向医疗机构发布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品种目录以及承储企业采购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开展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落实和改进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如出现未建立完善的储备管理制度,或落实储备任务不到位,或未对储备药品进行有效轮换,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到位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后取消其承储资格;如出现企业被暂停或吊销药品生产、经营有关许可,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事项,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等四类情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后直接取消企业承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