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草案)》。
省发改委负责同志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时介绍,我省开发区建设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也面临着管理体制需完善、去行政化需加速、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需提升、政务服务需优化等突出问题和挑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管理,保障开发区回归经济功能,提高开发区发展质量,专门立法尤为必要。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指出,制定开发区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我省开发区发展难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对开发区的设立与调整、管理与服务、建设与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自身职责交由开发区承担。运行机制方面,为推行开发区管理的公司运营模式,条例草案规定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以不设置管理机构,由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相关业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或项目投资强度、税收水平、项目范围、环保标准等准入条件,以减少开发区同质化现象,提升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更加明确开发区职能定位,因地制宜划分不同类型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职责。要优化草案条文逻辑,更加突出开发区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市场化手段提升开发区运行效率。应增设统筹土地供给、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和闲置资产盘活等方面的规定,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应增加开发区退出机制的规定,无法满足开发区经济效益和要求的,及时予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