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企可按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

2024-09-06 09:17:08 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通讯员 李晓琦 编辑:李雨沁
字号:

近日,湘潭市印发《湘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购买单套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上或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或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其子女可享受与该地区住宅同等的入学待遇。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计价宣传销售。

《措施》明确,优化住房销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核备案后,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按市场行情适度浮动促销。一次性团购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团购价格不纳入城市商品房价格监测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计价宣传销售。

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湘潭市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的商品房,在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

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湘潭行政区域内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推进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条件成熟的商业银行存量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

此外,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购买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已完成契税缴纳的,144平方米及以下房屋补贴标准为4000元/套,144平方米以上房屋补贴标准为8000元/套。

《措施》还指出,将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购买存量非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核备案后,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按市场行情适度浮动促销。购买单套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上或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或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其子女可享受与该地区住宅同等的入学待遇。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