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患者,往往需要长期服药。在定期检查、按时服药等治疗状态下,处于稳定期的慢病患者,只需定期复诊开药。但每一次开药,都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为满足慢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优化就医流程,减轻就医负担,近日,《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对长期处方的使用范围、组织管理、开具与终止、处方调剂、用药管理和医保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慢性病患者拿药将更便利!
什么人适用于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细则》明确,在开具首次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病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详细记录患者有关信息,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师应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找谁开具长期处方
《细则》规定,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哪些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我省此次确定了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覆盖呼吸、循环、消化、泌尿、血液等多个系统,涵盖高血压、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炎、地中海贫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等98个病种。
《细则》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同时需注意的是,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未纳入此病种目录的,以及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