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何蓝敏 滕明松)“虽然检察机关对你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你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年轻人......”近日,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室,检察官向钟某某公开宣告送达了首份《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告知书》,并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2023年12月11日,钟某某偷走张某某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并将其卖给一家电子数码商店,获利850元。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3300元。到案后,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月7日,天元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和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就被不起诉人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应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审查情况、不起诉及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宣讲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法律意义。
“‘不刑’不等于‘不罚’,钟某某确实实施了盗窃违法行为,即使轻罪不起诉案件,也不能不诉了之,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受邀听证人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听取各方意见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天元区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现场公开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钟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为做实、做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天元区检察院创设《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告知书》,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合理引导被不起诉人预期,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完全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今后我一定会积极改正,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接受警示教育后诚恳表态。
“听证会后,我们还组织听证员召开了常见罪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研讨会,就进一步规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探索细化与统一审查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延伸具有积极意义。”检察官滕明松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