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查看公共收益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吗?”近日,一网友在湖南省住建厅官网留言。对此,湖南省住建厅回复表示,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应该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
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
该网友表示,其所在小区较新,目前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个人想要查看公共收益,可以拍照或复印相关明细吗?”
对该网友的疑问,湖南省住建厅回复称,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的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询、复制前款规定的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同时,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详细情况。
此外,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湖南省住建厅介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我们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19年9月,小区《议事规则》确定业委会委员和监委会委员当选后即成为本栋天然的业主代表。请问,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会议交叉任职的条款是否合规、是否有效?交叉任职的业委会和监委会成员屡次参与小区的业主代表会议并投票表决、决定小区公共事项,所决议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网友胡先生留言。
对胡先生的疑问,湖南省住建厅解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主也可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