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收养评估工作 湖南印发实施办法

2024-05-25 11:13:05 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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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彦兵 长沙报道

收养评估该如何进行?主要评估哪些内容?哪些情形将被评定为不合格?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收养评估如何组织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国内地居民在湖南省内收养子女的,按照《实施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项的。

收养评估有哪些流程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收养评估的主要内容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情况等。收养能力评估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收养能力评估采用指标打分法,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分,收养能力评估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出具是否合格的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出具《终止收养评估告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

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照料养育情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收养申请人收养意愿、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意愿等。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进行。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评估结果。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收养评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评定为不合格

收养评估期间,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估并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与其正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收养评估结论或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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