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印发《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省市事权划分有关原则要求,分类明确我省新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推动构建完善高速公路投融资新格局。
《方案》提出,国家高速公路原则上以省级为责任主体,由省级组织实施,确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市州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原则上以市州为责任主体,由市州实施;跨市州项目由里程较长市州牵头实施,也可由相关市州协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牵头单位,市州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风险自担;由于重大发展战略需要、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确需统筹打捆招商等特殊情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层级。
在责任分工上,《方案》进一步理顺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人民政府在规划计划、前期工作、特许经营者选择、审批许可、建设监管、资金和预算绩效监管等职责边界,明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8家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履行相关审批审查和监管职责。
省内相关专家介绍,《方案》有助于构建完善“规划引领、分类分级、责权清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高速公路投融资格局,充分发挥各方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积极性,增加高速公路吸引社会投资的窗口,进一步激发市场各类主体投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