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联动并进,端稳“民”与“官”的天平 | 湘法一线事

2024-11-11 21:51:39 红网
作者:肖依诺 尹静 刘倩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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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湖南各级法院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近日,红网时刻记者走近湖南多地法院一线,探访法院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尹静 刘倩 湘潭报道

左边坐着“民”,右边坐着“官”,行政争议解决得公正与否,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

近日,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市民老王和湘潭某局,就上演了一番“皆大欢喜”。多年的官民纠纷以撤诉画上句号,老王还高兴地向承办法官比起大拇指。

群众的“心结”,政府机关的“疙瘩”,是如何同时化解的?

老王八十有余,本应到了老来享福的阶段,可有件事儿一直压在心头,随着岁数增长,越来越愁。

原来,老王的房屋拆迁了,但三年了,他一直没能拿到拆迁补偿款。

为什么?这里有个“历史遗留问题”。

2011年,A公司向银行贷款,老王以这处房屋为其作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后来,B公司代A公司偿还了500万元银行债务,在办理代偿手续时,银行将老王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移交给了B公司。

2019年,B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老王和A公司诉至法院,但因该房产已过抵押期,且并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法院遂依法判决B公司对该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老王的房屋被拆迁,但因为没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无法领取征收款。于是,老王拿着银行出具的相关书证,想要办理注销手续,又因无法提供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遗失证明,未能办理成功。

无奈之下,老王将银行及建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认为,老王可参照房屋灭失的情况下,单方向不动产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无需按照共同申请情形提交资料。然而,老王拿着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却仍未能顺利办成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追其源由,仍是无法提供房屋他权证原件或遗失证明。

老王只能向湘潭中院提起再审,并在此期间,以湘潭市某局为被告,向岳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局注销其名下房产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受案后,承办法官葛嘉通过走访调查,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

“老王已年逾八十岁,为了这件事儿多年诉讼形成诉累,实属不易。”她认为,在抵押权登记应当依法注销的前提下,即使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存在欠缺,行政机关也应考虑在行政程序中采取变通处理方式。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经多方协调后,行政机关主动按照不动产登记流程,为老王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问题得到解决,老王撤回了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湘潭中院再审的抵押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亦案结事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老王已经拿到120万的征收补偿款,困扰其晚年生活的“负担”也终于放下。

“该案中,我们采取走访联动相并进的手段,有效化解争议症结。”葛嘉介绍,近年来,针对行政诉讼,岳塘法院主动转变“坐堂办案”为“上门服务”,尤其对于“官民”矛盾较深、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坚持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深入原、被告所在地走访调研,并紧紧依靠群众力量和府院联动,开展“官民”矛盾化解工作。

并且,为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岳塘法院坚持常态化开展“司法+行政”座谈和司法建议工作,针对一定时期多发的行政纠纷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通过总结分析执法突出问题和成因,适时进行司法指导,以减少行政机关再次违法情形。

“身为人民群众的地方父母官,我们要挽起裤脚深入田间地头查实情,撸起袖子伏案提笔断是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我们更要做好法治国家建设的宣传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让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崔卫斌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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