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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新化县人,现居长沙市。2013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回老家新化县参加一个亲戚的婚礼,在这期间,杨某借住在外甥女婿邹某家中。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归还邹某手机充电器为由,潜入邹某的卧室将其放在床头枕边挎包里的一张农村信用社卡盗走,并于当晚离开老家返回长沙。在途经安化县梅城镇时,其在该镇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使用邹某出生年月后六位数套取密码后,于当晚21点多及次日凌晨分两次将盗来的银行卡卡上共计4万元现金取走。1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盗现金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所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且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