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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汨罗江某渡口附近河边,捡到一个钱包。当晚,王某使用被害人钟某钱包内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平江县邮政储蓄银行某ATM取款机上套取密码,分十次取走现金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后准备再次插卡取款时,银行卡被取款机吞噬。
案发后,王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现实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评估报告,可对王某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