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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5日,张某某乘周一上班人多,挤上湘潭市雨湖区某路公交车,在受害人李某的口袋中盗取一个钱包,钱包中只有100元钱和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碰巧的是信用卡背面注明了取钱的密码,张某某为保险起见,两天内分四次在四家不同的银行将卡中63000元钱取出,并于11月27日在一家金银首饰店购买了一对金手镯和一对金耳环,准备当作生日礼物送给妻子,结果被警方利用银行监控迅速定位,于11月27日下午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擒获。
2014年1月3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