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彭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一天,朱某某与彭某因为煮饭炒菜分工问题大闹了一场,彭某在朱某某家仅呆了三天,便收拾衣物回娘家,之后无论朱某某及家人如何劝导回家,彭某均不予理睬。朱某某无奈之下,于2013年12月18日来到雨湖区法院请求判决与彭某离婚,并要求彭某返还彩礼等费用共计10万元。
2014年1月6日,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登记结婚,虽结婚时间较短,但仍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离家,但原告多次接被告回家,说明原告具有继续同被告生活的意愿。只要原、被告本着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的原则,被告能够回家同原告共同居住,双方今后在思想上多沟通,彼此互相尊重,为今后的家庭幸福考虑,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法官点评:家和万事兴,现在的年轻夫妻要相互体谅、相互包容,不可因一时冲动导致家庭破灭,害人害己。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超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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