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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东,男,1996年4月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21日,向东骑一辆摩托车前往沅陵县杜家坪乡欲找朋友向忠、向磊等三人玩耍,在杜家坪乡至马底驿乡的高洞路段时,恰遇从杜家坪乡盗窃归来的向忠等三人。向东在明知该蓝色“豪爵银豹”牌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自己骑得快为由,单独将车骑到沅陵县马底驿乡,并与向忠一同将被盗摩托车藏于胡林家中。经沅陵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740元,现在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东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仍然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向东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向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罚金三千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