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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至29日,正值2014年巴西世界杯,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华天大酒店等地,通过租用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收受下线代理庄家、赌客下注,以赌球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曹某某通过互联网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玩家的下注金额共计约3780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280万元。
同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还伙同犯罪嫌疑人严某(在逃)接受赌客通过电话报单的形式下注参与赌博,接受电话投注额约4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曹某某网络赌球部分和电话收单赌球部分的总进账约430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同案犯严某在逃,为配合下一步的侦查和取证需要,有逮捕必要,遂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