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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这些霸王条款 对习以为常说“不”(图)

来源:红网 作者:赵鹏 编辑:王津 2014-10-31 1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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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这些霸王条款,对习以为常说“不”

  红网长沙县站10月31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赵鹏)快递要先签收才能验货;在餐馆吃饭东西被偷,餐馆不负责;去KTV不能自带酒水……霸王条款层出不穷,不少市民都曾遇到过。今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类情况作出了规定,明令禁止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昨日,长沙县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新消法实行半年以来的十大“霸王条款”案例,涉及快递、餐饮、停车管理等多个行业。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打折衣服不让试,回家发现不适合
  
  ■案例:4月中旬,李娭毑在某商场门外看到,某店在卖打折的衣服,当她挑中一两件衣服要试穿时,工作人员却表示,“打折的衣服不允许试穿。”李娭毑将衣服买回去后一试,发现不合身,要求退款时,工作人员表示已穿上身会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款。
  
  ■提醒: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可见,商家提出打折服装不能试穿的规定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知情权。
  
  ATM机少吐200元银行却说离柜不负责
  
  ■案例:徐女士9月初在星沙某银行ATM机取款2000元,数了一下却发现少了2张100元。由于当时她急着办理另外一笔转账业务,就把钱先放进了包里。办完这笔转账业务后,她找值班经理反映情况,该银行的值班经理去查看了一下ATM机,机器没有卡钞现象。后来查看监控发现,徐女士将钱放在包内,无法证明少了200元,银行则表示,钞票离柜,银行概不负责。
  
  ■提醒:银行自行规定钱财离柜概不负责,并将此规定强加于消费者,此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办理健身房年卡后,不能再退款
  
  ■案例:6月底,喻先生在健身房办了年卡。后来,他因为工伤,弄伤了跟腱,不能再剧烈运动,就找到健身房,希望能按比例退卡。健身房以之前告知过年卡办理后不能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提醒:该健身中心的所谓“告知”其实是一方之词,它的内容只是撇清了该健身中心的责任,将消费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他们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故此条款无效。
  
  快递要求“先签收后验货”
  
  ■案例:喜欢网购的张女士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网购商品时,卖家会要求收件人“先验货再签收”。但当她收到货物时,快递员却表示,要先签字才能打开包裹查看,如果坚持不签收就要把快件发回原地。
  
  ■提醒:快递公司如此规定及做法,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检查物品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此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影楼拍婚纱照,底片要另收费
  
  ■案例:5月初,廖先生在一家婚纱影楼选定4880元婚纱照套餐。照片制作完毕后,共拍了100多张底片,除去制作相册的50张底片,廖先生想要带走余下的底片,影楼要另外收30元/张的费用,店方还说:“这就是行规。”
  
  ■提醒:二次收费必须要事先明示,如未明示,就涉嫌搭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什么都没点,茶馆强收100元
  
  ■案例:7月中旬,李先生召集几个朋友到茶馆小聚,落座后服务员告知,最低消费每人25元。原本李先生约了4个人,但只来了3个人,另外1个人没到。等了一小时,李先生一行人没点任何东西便离开时,服务员拦住他们,表示,“落座超过15分钟,就要按最低消费收费。”然后就收取了100元最低消费。
  
  ■提醒: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最低消费额,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说好只收一晚房费,换了服务员就不认
  
  ■案例:陈先生入住星沙一家宾馆,宾馆标准间的价格是240元/晚,陈先生当晚与前台商议,到第二天下午6点前退房,能否只收一晚住宿费?负责前台接待的服务员同意了。次日下午3点许,陈先生办退房。前台服务员已换,坚持要求陈先生按押金单上注明的条款加收住宿费,即收取360元住宿费。
  
  ■提醒:宾馆关于次日中午后退房,加收费用的“行规”明显带有强烈的单方面性,对消费者不利。此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门口丢自行车,超市反怪锁不好
  
  ■案例:6月底,王同学在超市门口丢了一辆自行车,找到超市,超市说只负责提供场地,车子被偷只能说明王同学的车锁有问题。
  
  ■提醒:超市停车场的说法,是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旦停放车辆丢失或损失,均应视情况由停车场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干洗店洗衣服,过时不取不担责
  
  ■案例:4月底,刘女士在一干洗店洗了一件羽绒服没去取,后来干洗店装修,店员在搬挪时不慎将刘女士的羽绒服划了一个口子。5月中旬,刘女士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坏了,要求赔偿,而店方指着收据背面的小字说:“双方早有约定,消费者到期不取服装,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提醒:该干洗店虽然事先有约定,但将衣服损坏,存在过错,所以不能免除其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说好只烫发,完事却还收理发费
  
  ■案例:8月底,曾女士去美发店烫发,原本说好了价格,可在结账时却发现商家多收了50元。商家解释是烫发前修剪头发的“理发费”。曾女士不理解,烫发前理发师根本没告知,而且一进美发店,自己就说得很清楚——只要烫发。
  
  ■提醒:为保证美发的效果,在做烫发之前或之后,对头发进行必要的修理是正常的。理发店以此为收费依据,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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