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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杨某辉、杨某跃等10人在该镇一林业老板杨某杰的山场从事采伐林木工作。期间杨某跃在施工中不慎重伤住院疗养两个多月,杨某辉等人先后外出务工,杨某杰也另行雇请人继续采伐完毕。后来,杨某辉等人多次找到杨某杰要结算工钱,对方却总以杨某辉等人未全部采伐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到后来甚至电话也拒绝接听。
2014年11月中旬,杨某辉来到溪口司法所请求帮忙调解。司法所干警通过多方奔走,走访群众,展开调查,认真查找比对证据材料,经核实,杨某辉等人累计采伐林木共约188.14立方米,涉及金额28000余元。
调解伊始,双方依然针锋相对。杨某杰称该山场是他与另外4名老板合伙买下来的,杨某跃发生意外是人为操作不当所致,其余人应该承担连带之责,而且杨某跃住院后自己以垫付了18万余元医药费,加上生意亏本,现已无力承担。杨某辉等人则坚称他们在杨某杰的山场做事,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理应由杨某杰来承担,而且还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杨某杰支付一定数额的误工费。
眼看双方争执不下,司法所干警依照《合同法》、《劳动法》逐条进行分析,帮助纠纷双方明晰了过错责任,同时,本着互相互让的原则,希望都是同乡之人的纠纷双方,应该互谅互让。
在司法所干警长达四小时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友好协议,由杨某杰一次性支付杨某辉等人26800元劳务费,杨某辉等人则放弃误工费等其他赔偿请求。这样,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得以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