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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倪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耒阳市城乡规划局执法大队机动中队队长期间,负责对钟某位于耒阳市某学校的违章建筑进行监管。2012年11月,倪某在收到钟某4万元好处费后,对钟某违章建筑的执法监管流于形式,最终致违章建筑完工。
耒阳市检察院认为,倪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倪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蒋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蒋某,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