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出生于1988年的黎某是平江县人,2014年2月14日晚,黎某和陈某、曾某、唐某、邱某(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在平江县安定镇一家KTV唱歌。当晚11时许,黎某和曾某、唐某、邱某4人在醉酒状态下误入刘某等10余人所在的房间,并“热心”地询问刘某等人是否玩得开心。因无人应答,黎某感觉自己没有面子,于是随手抄起桌上的酒杯,将酒泼向被害人刘某,并跳上沙发踢翻桌上的果盘和酒瓶。见此情形,和黎某一起的曾某等人立即上前,用啤酒瓶、烟灰缸等物殴打刘某等人。情急之下,刘某等十余人被害人相继逃出包间,但黎某等人也追出包间,在KTV走廊等处继续殴打,并将刘某拖至KTV大厅围殴,致其右前臂和右手掌部多处皮肤裂伤。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刘某属轻伤二级,另外3名被害人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曾某、唐某和邱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说法:被告人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