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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29日,王某某采用顺手牵羊、入户盗窃等方式实施盗窃19起,共盗窃财物43900余元。
2014年5月至7月王某某多次在桂阳县太和镇、桂阳县城、临武县汾市镇持菜刀进入他人家中或店中进行抢劫。其中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桂阳县城蒙泉宾馆附近生源百货旁边的小路上,趁被害人徐某某准备小便时将其扑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强奸,之后抢走被害人2500元财物。
2014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从桂阳县荷叶镇窜至太和镇,在太和镇老市场“状元楼酒店”旁边一门面内,王某某见屋内一老妇人带着一个两岁的小孩在沙发上睡觉,遂进入屋内将小孩袁某偷偷抱上摩托车,并将袁某抱回荷叶镇鉴塘村自己家中。因怕事情败露,于是将小孩藏匿于荷叶镇其外婆家,7月2日小孩被解救。
经查,2014年7月8日民警通过摸排、布控,将藏匿在桂阳县荷叶镇鉴塘村的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拐骗儿童的原因,因其未婚没有小孩,渴望有个孩子,遂萌生了拐骗儿童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