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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卡积起来快退起来难 医院:不建议退卡内有就诊档案
记者 朱炎皇 聂映荣
电子处方患者看不见,医生开了多少药、药价多少无法知道,购买药品被局限在就诊医院,万一用错药患者一方无法掌握证据维权……自本报上周推出“关注诊疗卡系列报道”以来,不少市民纷纷通过本报热线96333或晚报微博、微信,吐槽在医院看病、买药被“卡”的麻烦事。医疗机构推行诊疗卡,初衷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简化病人就诊手续,方便医院信息管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诊疗卡也给就医市民带来了一些困扰和麻烦。
市民遭遇
不知开了多少药、药价多少
前不久,家住芙蓉区的袁先生鼻炎犯了,到韶山路附近某大医院就诊。整个过程中,他手里仅有一张电子诊疗卡,凭卡缴费、拿药,而处方内容及所开药物种类、剂量、价格无从知晓。“医生给我开了3种药,其中一种喷剂要40多元。后来我到家门口的药店一看,一模一样的药,只要20多元。”他感慨地说,以前医生手写处方字迹潦草,像看“天书”,但现在连“天书”都没有了。
“诊疗卡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方便,但也造成了一些麻烦。”记者走访了长沙多家医院,不少患者表示,推行电子处方后,一些医生不在病历上写明药方,或者字迹潦草,让患者一头雾水,根本无法到药店买药。他们认为,医院的做法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患者不能明明白白消费。
让更多市民吐槽的是,在就医过程中,医生根本不会告诉你,他开的药价格是多少。“医生开了药,你只能去收费窗口交钱,其他的没得选择。”
家住东塘附近的肖洋(化名)说,有一次她因感冒在家门口一家市级医院看病,询问医生开了一些什么药,医生说药都开在诊疗卡里了。她到医院药房拿药后,才知道开了300多元的药。“我只是普通感冒,吃点普通的药就可以了,没想到医生开这么贵的药,而我却是拿到手以后才知道。”
录入信息出错却要患者埋单
医院推行诊疗卡,病人的信息掌握在院方手里,理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可如果录入信息出了问题,院方却找不到解决办法。
上个月,市民刘先生的儿子在学校意外受伤。等儿子伤快好时,他着手准备医疗费用的报销,可他到位于东塘附近的省内某医院把费用清单打印出来后发现,儿子名字中的“丞”竟错打成了“承”。“这应该是办诊疗卡时医护人员打错了字。”刘先生回忆,当时由于儿子受伤较重,他没有注意这些细节。
昨日上午,刘先生再次来到该医院,找到门诊大厅的值班工作人员,要求进行更正。但工作人员称:“我们没有办法,系统里就是这个名字。”“名字错了,意味着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刘先生一再请求后,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建议刘先生到收费窗口先把名字更正过来,再来重新打印费用清单。
排队、改名,忙活了几十分钟后,还是不行。“只有今天以后的票据才会显示是更正后的名字,之前产生的费用还是原来的名字。”见刘先生焦急,这名工作人员还特意打电话向医院负责系统后台维护的工作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系统就是这样默认。
“本该便民的诊疗卡却成了烦心卡。”刘先生感叹道。
业内观点
不开纸质处方
不利于“医药分离”
不仅患者有怨言,医院外的药店对诊疗卡垄断“电子处方”也颇有微词。
日前,商务部、发改委、卫计委等6部委联合发文:“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简单说,就是探索“医院开方、药店买药”,减轻病患负担。
目前,长沙有3882家药店,其中1701家是连锁药店。然而,市民有时却难以享受到药店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透露,省内一些医疗机构以“电子处方”为“利器”,千方百计阻止处方外流,患者很难拿到纸质处方去零售药店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这让药店的实惠无“用武之地”,损害了患者的权益。
患者没有处方,就不能到医院外的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处方仅在医院内部流通,医生开的药物部分是医药公司特供给医院的,在市场上根本找不到,由此造成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加重了患者负担。一名不愿具名的医生坦言:“现在医院之间的竞争很厉害,如果患者信息共享的话,会造成医院的资源流失。”长沙市药品流通协会秘书长黄修祥表示,应打破这一“电子壁垒”,实现医药分离,医院和药店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促使处方自由流动,方便患者在药店买药。
在医院看病的大部分市民也认为:“处方和药品价格不应该是机密,患者花了钱,理应得到这些信息。”
法律规定
开电子处方时须打印纸质处方
“电子处方取代纸质处方是发展趋势。”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退休儿科专家叶义言表示,医院推行诊疗卡后,医生只要在电脑上点几下就把处方开好了,可以大大节约时间。
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门诊办公室主任倪秋华表示,医院对医生书写病历、开处方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每一名医生除了开具电子处方外,还要在病历本上写清问诊经过、病情病史和所开具的药方,字迹不清晰的将进行罚款通报。“我们医院医生的奖金不与其开具的处方挂钩,且有严格的制度限制医生开大处方,也尊重患者在医院购药或在外面药店购药的选择权。”
其实,原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和原省卫生厅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核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推行电子处方,并不是说医院可以省略纸质处方。”业内人士认为,即便是医院推行电子处方,也应该向患者提供可以拿走并阅读的介质。如果医生为了节省时间不手写处方,患者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责令医院和医生改正。
律师说法
不开纸质处方侵害了患者权益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患者到医院诊疗,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医院一方是特殊经营者,患者一方是特殊消费者,双方的行为应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
刘明表示,医院使用电子处方时,如不主动告知患者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价格,不主动开具纸质处方,患者被迫在就诊地医院药房消费,医院的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