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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要点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高芹 2015-01-06 16: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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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包括加快落实先期已确定推广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3项政策,以及此次将推开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3项政策。2、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一是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一)推向全国的6项政策要点

政策类别 相关政策文件及要点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中央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

  2、(1)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各单位;(2)价值在800万元-5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90%留归各单位;(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50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

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政策

  1、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2、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3、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股权激励

  试点政策

   在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等)
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分别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2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1)示范区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经国务院同意,在中关村开展非上市股份转让试点,为高科技成长型非上市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募集资金服务。2012年8月,“新三板”首次扩容,适用范围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新区;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并落户中关村;2013年6月,国务院确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

  (二)4项先行先试政策要点

政策类别 相关政策文件及要点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    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试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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