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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永兴2月3日讯(通讯员 雷勇)2月2日,当陈某收到湖南省永兴县检察院送给他的不起诉决定书时,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陈某,今年40岁,中专文化。2014年9月22日,陈某中午喝了些啤酒,于当日下午驾车到永兴县城。17时03分,当车进入永兴县城时,遇行人邓某(女,8岁)由道路右侧往道路左侧横过道路,陈某避让不及,将邓某撞倒,致使其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邓某亲属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赔偿到位,被害人亲属随后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刑法规定,该院遂作出以上决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