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9时许,邵阳市北塔区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拆除状元洲办事处状元社区唐某乙违法建设的房屋。其中,城管局等部门安排多人负责搬离建筑物内物品;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安排多人负责维护现场安全。在拆除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甲因担心租住在唐某乙(系唐某甲的弟弟)房屋内的东西没有搬出,多次冲入警戒线内,被现场工作人员劝离时,唐某甲便张口咬人。随后,当挖机准备动工时,唐某甲又冲至挖机前阻止施工,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民警马某、李某依法将唐某甲强制带离现场时,唐某甲张口咬伤了马某、李某的手背。经鉴定,马某、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李某医疗费等费用每人各3000元,并得到了二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唐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妨害公务事出有因且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又系初犯,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小;并且已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满平
编辑:邓瑶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