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发生在2014年4月29日的“艺人郭彪借车致车祸”一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即死者小琪的生母陈某、继父韦某)1.6万元,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52622元。车主郭彪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事故:“彪”车坠桥造成4死2伤
2014年4月28日晚,艺人郭彪将湘AJD845沃尔沃轿车(即事故车辆)停放在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将车钥匙放于酒店4楼养生馆前台离去。29日凌晨1时30分,养生馆员工张某拿走车钥匙将车开出,接走小琪(化名)等5人至湘府路一夜宵摊吃夜宵。凌晨4时50分,醉酒的张某等人驾车离开。凌晨5时2分,张某驾车在浦沅立交桥发生坠桥交通事故,导致4死2伤,死者中包括未成年人小琪。
5月12日,天心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张某因超载、超速、醉驾等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内其余5人不担责。车主郭彪不对此次事故担责。
起诉:一死者家属向七被告索赔80万
事故发生后,小琪的继父韦某、生母陈某向法院起诉郭彪、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七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808116元,其中,要求两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由其他被告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被告分别是:艺人郭彪(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刘某某(事故车辆名义车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事故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当日驾驶事故车辆的司机张某所在养生馆的上级法人单位);刁某某(金源大酒店内四楼养生馆的聘用经理);杨某某(6人发生交通事故前吃夜宵的夜宵摊老板)。
9月4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9月24日,因为车祸导致成为植物人的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至此,此案共造成5死1伤。
宣判:保险公司赔1.6万酒店赔5.2万
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应按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两原告。金源大酒店对车钥匙和汽车具有保管、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琪明知张某酒驾,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也存在过错,考虑事发时小琪未满16周岁,责任比例为10%。剩余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张某承担。不过,记者了解到,在这起事故中,驾驶人张某已经死亡,没有被列为被告。
法院一审判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即小琪生母陈某、继父韦某)赔偿1.6万元;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5262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