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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人。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与张志某、黎某、王某(均已判刑)、陈建某、陈某等人在湘乡市某歌厅唱歌。陈某在回敬陈建某的酒时,不小心将一空啤酒瓶打碎,与张志某发生口角。张志某、被告人张某等人用啤酒瓶、啤酒杯对陈某进行围攻殴打,将其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属轻伤。案发后,同案犯张志某、黎某各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5000元、30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被湘乡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