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男,1997年出生,湘乡市潭市镇人。在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在位于湘乡市潭市镇的朋友陈某家中玩耍时,趁大家不注意,溜进位于陈某家三楼的被害人彭某的租住房内,从其房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000元并返还给彭某。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谭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陆义 欧阳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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