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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临近 长沙工商发布2014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王娉娉 2015-03-12 16:54:0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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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3月12日讯(时刻新闻见习记者 郑涛)“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14年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亮剑不法商家,一批被处行政罚款,一批则面临刑事处罚。
  
  1、张某销售伪造质量标志商品案
  
  2014年2月,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福泰欣”牌布鞋,在包装盒上印有“中国名优品牌”和“国家质量达标放心品牌”字样。经查,自2013年6月以来,当事人以北京福泰欣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由江西省九江福泰欣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福泰欣”牌布鞋5782双,并擅自在该批布鞋包装盒上伪造“中国名优品牌”和“国家质量达标放心品牌”等质量标志。至案发日止,张某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89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包装盒65个,并处罚款20000元。
  
  2、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4年3月,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依法对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角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从河北唐山市丰润区XX钢厂购进的L30×3Q195型号角钢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角钢3吨,货值金额11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3、蒋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4年3月,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接湖南省坪塘水泥厂书面举报,反映当事人有制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先后分别从株洲购进水泥、从益阳购进外包装标示再分装为坪塘水泥壹分厂生产的水泥,并以湖南省坪塘水泥壹分厂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且分装一批,销售一批,不记台帐,不留库存,至案发时,现场查扣侵权商品坪塘水泥10包,包装袋12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予销毁,罚款30000元。
  
  4、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14年4月,长沙县工商局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举报,反映当事人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1月开始将购进的外包装标示为“壳牌”、“玉柴”、“昆仑”、“美孚”、“长城”、“统一”等品牌润滑油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128227元,未获利。经鉴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予销毁,并处罚款345000元。
  
  5、南某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2014年4月,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宏昕”牌电线标注的长度与实际长度不符,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宏昕”牌电线系当事人从长沙××电缆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113285元,获利34000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处罚款60000元,合计人民币94000元。
  
  6、梁某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典力”牌煤气管案
  
  2014年4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煤气管。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元月从他人手上购进上述产品100件,进货价43元/件,售出98件,销售价45元/件,违法所得1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7、杨某销售笋丝、野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案
  
  2014年5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移送,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从长沙市××农副产品商行购进笋丝269件、野蕨菜200件,货值金额为20010元。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对进货产品已全部售完,获利469元,该笋丝、野蕨菜经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检测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伪劣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69元,并处罚款101531元。
  
  8、宁乡县某加油站冒用“中国石化公司加油站装潢”销售汽油、柴油案
  
  2014年6月,宁乡县工商局接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乡县石油支公司书面举报,反映宁乡县某加油站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装潢专用权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SINOPEO”作为其加油站装潢主图样,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汽油1.5吨,柴油2吨,合计销售金额3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9、任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用品案
  
  2014年6月,宁乡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日化用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从李××处购进外包装标示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洗浴用品,货值金额为6087.6元,经鉴别,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汰渍洗衣皂196块、潘婷洗发露115瓶、海飞丝发露1500袋、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122瓶,并处罚款60000元。
  
  10、红旺大市场某禽类水产店销售有毒有害狗肉案
  
  2014年6月,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狗肉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禽类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委托公安机关法定检测机构对涉嫌有毒狗肉进行检测,经检验,3个样品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属有毒有害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检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至目前,公安机关信息反馈,已追缴有毒狗肉3吨多,刑事拘留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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