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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发生在虞桂公路湘乡市中沙镇沧泉村八组地段。
事发那天早上,村民熊某在清理自家责任田的水沟时,为挡住公路上流向田里的雨水,将一块100斤左右的大石头放在了马路上。当时,石头前后没有设警示标志。
当晚8时许,毛先生骑摩托车回家经过这里时“中招了”。“砰”的一声,毛先生连人带车摔得那个惨呀!
这次事故造成毛先生受伤致残。交警事后认定,毛某本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
由于事发地段为虞塘镇至中沙镇的公路,属湘乡市公路局管理、养护。毛某在状告熊某的同时,认为湘乡市公路局对熊某在公路上摆放石头的行为疏于管理,应与熊某共同承担责任。
不久前,这个案子在湘乡市法院虞塘法庭开庭,毛先生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支持。
法庭审理认为,熊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公共道路,擅自堆放石头,增加道路通行风险,系直接侵权人;公路局作为事发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未能对熊某的行为及时有效清理,系间接侵权人。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等,法院最后认定两被告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共同担责30%,其余70%的损失由毛先生自负。
其中,熊某为直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承担20%的责任;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者,疏于管理存在一般过失,须承担10%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