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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省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他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通知》要求,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通知》强调,省直管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确因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以改变用途。其中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全额缴纳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经批准用于经营或对外出租的,应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
《通知》进一步强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标准,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省直管国有土地处置收益的分配,除省政府明确规定改制改革单位土地处置收益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外,其他土地处置收益中的出让价款部分仍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土地所在市州或者县市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