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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潭8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鲁珊 吴慧敏 通讯员 陆义)7月31日,湘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卖淫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苏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32岁的湘乡人张强和18岁的苏丽是同居关系。
去年4月起,张强通过QQ联系或经他人介绍,组织李珠珠等4名女子租住在湘乡市一居民家中,安排其进行卖淫活动。 随后,由张强联系嫖客,接送李珠珠等人多次到湘乡市及韶山市等宾馆,以“做点”为每次300元—400元、“包夜”每次800元—10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此外,苏丽则负责管理4名女子的日常管理,如收取嫖资、记账等,二人在其卖淫所得中抽取一半作为收入和日常开支。
张强还对李珠珠等制订了“提供性服务时要面带微笑、尽量使客人满意”等规定,若不及时或不愿接客,就进行殴打。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组织他人卖淫,并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苏丽主动协助张强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