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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孙平 文闻 编辑:刘仁军 2015-08-04 2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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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长沙8月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实习生 孙平 通讯员 文闻)今天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情况,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布了10个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通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湖南省三级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0601条,其中自然人36566条,法人或其他组织4035条。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2979名,较去年底的7622名增长了4.33倍。
  
  严格按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湖南省高院多次部署这项工作,今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力度的通知》,按照“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要求凡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今年4月10日,湖南省高院与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中国民航湖南监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湖南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规定,湖南省高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单位推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示范法院。2015年2月,湖南省高院推介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保靖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以上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宣传、运用以及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惩戒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截至7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667条。
  
  全方位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湖南省各级法院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及失信情形进行播放或者张贴公告,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曝光。今年1月20日,长沙市中院和芙蓉区法院在长沙火车站电子屏幕公布了54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反响热烈。这些措施对“老赖”产生了极大震慑,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后,惩戒效果明显。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无法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无法融资信贷或参与招标投标;还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对社会公布后,生存空间受到压缩。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惩戒的威力,主动要求履行义务,截至2015年7月20日,全省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1399案/1448人主动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2.83亿元。
  
  湖南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已被纳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重要信用指标,省直各单位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正在建立。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建设和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为契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省各省直单位进行推送,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解读《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时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十个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某宁与被执行人张某灿一案,张某灿需向雷某宁支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2014年3月该案立案执行后,张某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岳麓区法院依法将张某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某灿经常需要往返湖南和海南两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张某灿无法购买机票,不能乘坐飞机,给其带来极大的不便,2015年1月张某灿主动与岳麓区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并自动履行了欠款本息共计220万元,并就剩余利息的支付与雷某宁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刘某支付1750万元。2015年1月衡阳中院立案执行后,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拒绝向衡阳中院报告其公司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8日衡阳中院依法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衡阳日报》、市中心电子屏及张贴布告等方式予以曝光。
  
  失信名单曝光的当天下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刻联系刘某一起来到法院,称该公司正在融资洽谈中,纳入失信名单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融资行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该公司当场与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
  
  案例三:
  
  湘潭县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某清与被执行人唐某用一案,彭某清需一次性支付唐某用赔偿金2.99万元。2015年2月该案立案执行后,唐某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湘潭县法院依法将唐某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6月,唐某用欲贷款购买汽车,当唐某用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知因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不能办理贷款手续。唐某用这才认识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生活带来的不便,第二天主动来到湘潭县法院,向彭某清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案例四:
  
  绥宁县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某四与被执行人王某华一案,王某华需向唐某四支付欠款1.5万元。2015年3月该案立案执行后,王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月15日绥宁县法院依法将王某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某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在做生意向银行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办理借贷手续,面对这种情况,王某华主动找到唐某四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4月21日王某华一次性给付唐某四货款1.05万元,余款唐某四自愿放弃,该案顺利执结。
  
  案例五:
  
  常德鼎城区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王某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鼎城区法院判决陈某、王某美连带偿还某信用联社借款本息共计38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王某美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鼎城区法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后,陈某在海南做生意准备回湖南时,发现因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飞机票,2015年5月陈某主动与某信用联社联系,并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38万元。
  
  案例六:
  
  益阳市资阳区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龚某前与被执行人龚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龚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共同偿还龚某前借款82.7万元及利息。2014年11月资阳区法院立案执行后,龚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资阳区法院依法将上述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4月30日上午龚某与龚某前一起来到法院要求执行和解。原来,龚某打算在五一长假期间携全家坐飞机去外地旅游,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因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购买飞机票,于是其主动找到龚某前协商解决。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案例七:
  
  郴州市苏仙区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某芃与被执行人武某军、王某辉一案,廖某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3.19万元。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多次邮寄执行通知书均被退回,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4年8月郴州市苏仙区法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武某军主动打电话给承办人,询问案件情况,原来武某军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因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票,这让他在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并称自己往来于各地做生意,对其影响很大,想尽快了结该案,并承诺主动联系另一被执行人王某辉。2014年9月两被执行人双双现身执行局,与廖某芃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货款支付给廖某芃,一个月后两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案例八:
  
  宁远县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芝与被执行人周某艳一案,周某艳需向李某芝支付欠款3.5万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周某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31日宁远县法院依法将周某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县城各大商业区、中心广场、火车站的电子屏上滚动播放。
  
  周某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县城公布后,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2015年1月20日周某艳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并向李某芝支付了全部欠款。
  
  案例九:
  
  怀化中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林与被执行人某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需连带支付刘某林民工工资60万元。2014年12月该案立案执行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得知某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承办人立即前往某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其承揽工程的相关情况,但该公司并不配合。见此情形,执行人员在第二天向某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纳入后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迫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力,某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执行人员提供了其下属机构某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信息,执行人员按照其提供的账户信息,顺利的从其下属机构账户上扣划60万元,该案在6天内全部执结。
  
  案例十:
  
  涟源市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国与被执行人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需向李某国支付欠款6.2万元。涟源市法院立案执行后,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9日涟源市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纳入后的第3天,该公司主动与涟源市法院联系,并于2015年6月16日将全部案款支付给了李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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