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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张某(女)系贵州人,1986年出生,受伤前在宁乡县站前路与人合伙经营一家足浴店。4年前,她与行凶男子周某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居。后来,由于经济和情感纠纷,两人分手。分手后,周某曾多次找张某纠缠。
8月12日上午,周某从邵东赶到张某的足浴店,并引发争执。见状,张某的合伙人金某拨打电话报警。接警后,宁乡县公安局煤家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的争执进行制止,在民警的劝说下,周某搭乘出租摩托车离开。
不料,当天下午4时许,周某再次来到足浴店,拿出一把尖刀对张某等人行凶,致张某多处受伤,张某的另一合伙人余某也多处受伤。4时31分,梅家田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
在张某足浴店附近,民警发现了受伤的余某,立即拨打120,并对其进行了现场包扎。随后,在离足浴店100多米的一处绿化带内,民警发现了张某和周某,而周某自称喝了老鼠药。随即,张某和余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周某则被警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目前,三人都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宁乡县公安局正对该案作进一步侦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