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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可组织听证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何冰 2015-10-08 21: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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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关于《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红网长沙10月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组织3至5名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也可举行听证。
  
  近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等。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电话和传真:0731-89990714、89990715电子邮件:hnfzblfc@163.com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1办,省政府法制办。
  
  采用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应到指定场所提出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走访、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遵守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场所提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通过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提出。
  
  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都收到复查复核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和指定受理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可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查、勘验。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委托鉴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3至5名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同时,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行政执法听证会的规定举行听证。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复查复核意见书中说明对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经鉴定或者专业人员论证的,应当通知负责鉴定人员或者论证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说明鉴定或者专业论证的有关情况。
  
  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予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有未查明主要事实、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五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责令重新办理。
  
  信访终结不得复查复核
  
  对于信访人的“缠访”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为终结意见,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终身负责,信访人所在地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思想疏导、教育转化、接访劝返和依法处置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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