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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10月14日讯(记者 李伟锋)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或将面临停止发放发票、停止出口退(免)税优惠、不予财政扶持、撤销荣誉称号、禁止评先评优等一系列处罚。省政府办公厅13日印发《湖南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将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办法》明确,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以工商、税务、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环保、人社、公安、法院、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在指定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应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财政扶持资格;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等。
企业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标准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若能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