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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的胡桂元和丈夫蒋振国(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结婚后,共育有五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和三个儿子。其中,大女儿已去世,二女儿患有精神病,没有收入来源。2009年9月20日,在多位亲友的见证下,另外三个儿子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签了协议。
协议中,约定由大儿子蒋东和二儿子蒋贵负责父亲蒋振国的生养病葬;小儿子蒋兴赡养母亲胡桂元,但老人去世之后的费用由三兄弟共同承担。胡桂元和三个儿子在协议的落款处签了名。此外,在场的亲友也作为见证人签了名字。
后来,父亲蒋振国去世,按照约定,蒋东和蒋贵承担了安葬费用。此时,蒋兴也一直在赡养母亲胡桂元。
2015年9月,胡桂元突然把三个儿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蒋东和蒋贵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此外,要求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他们和小儿子蒋兴一同平均承担。实际上,正是小儿子蒋兴要求母亲这样做的。
法院审理认为,蒋东、蒋贵和蒋兴在多位亲友的见证下,已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经审查,这份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协议。之后,大家也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但在庭审中,胡桂元和蒋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母亲无人赡养或儿子蒋兴无赡养能力,也就是说,小儿子有能力按照此前协议独自赡养母亲。另外,作为原告,胡桂元此次的诉讼是在被告蒋兴的要求下提起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据此,法院判决蒋兴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赡养母亲,母亲去世后的安葬费用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法院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